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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贵州商会章程
编辑:sh-gzcoc.com  来源:上海贵州商会  日期: 2009-7-9

上海市贵州商会章程

2008630日上海市贵州商会会员大会通过,201019日上海市贵州商会会员大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贵州商会。英文名称:GUI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SHANGHAI
第二条   本会是由贵州籍在沪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贵州省驻沪的各类经济、服务组织和机构,以及在贵州工作过的人士在沪创办的相关企业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和助手作用。密切黔沪两地企业间的关系,促进横向经济合作,为区域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合法开展商会活动。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挂靠贵州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6681412室。
第二章  工作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工作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举办经济、金融、法律、管理等方面的讲座;组织会员参加经贸洽谈和商务考察活动;
(二)编写商会信息,介绍黔、沪等地改革开放动态,交流业务经验,提供商贸、经济等信息服务;
(三)协助政府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支持会员在沪与各地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积极为会员参与两地经济建设和扩大国内外的经济联系构筑平台,促进经贸往来、经济协作等全方位的合作交流;
(四)为会员做好服务工作,协调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五)为会员建立信息平台和宣传服务窗口,为会员的经营活动依法提供帮助;
(六)为会员单位提供咨询、代理和提供法律服务;
(七)为会员开展联谊活动;
(八)为会员单位提供内部有关信息资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组织交流、政企协调、联谊活动、提供信息等相关服务。
第八条  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各项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贵州籍在沪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贵州省驻沪的各类经济、服务组织和机构,以及在贵州工作过的人士在沪创办的相关企业,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本会可吸收特邀会员入会。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上海市贵州商会会员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本商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本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及标识。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会员在经营活动中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商会给予帮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会费的,经同意可以补缴。会费一旦缴纳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 制定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六) 其他应由会员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或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秘书长;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长不在时,由常务副会长代为行使。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为专职聘用人员。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列席理事会会议。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会长和常务副会长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内设秘书处、办公室等,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630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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