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扶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海南省制定了该《办法》。《办法》规定,抵押人可是农户,或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通过依法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规模经营业主及外来承包人。抵押权人是所有金融机构。其中抵押人是规模经营业主或外来承包人的,其项目投资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权属不清的;未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受其他形式限制的;农户家庭承包的,这些情况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办法》规定,抵押期内,抵押人参加农业保险的,市县财政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政策扶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后,承包方农户或规模经营业主原享受的国家相关政策补贴不变。如发生征用等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