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市贵州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治理,规范商会组织架构,厘清商会成员的权利义务,确保商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按《上海市贵州商会章程》(以下简称“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挂靠贵州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规则是商会组织架构和成员权利义务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五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 制定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六) 其他应由会员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六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商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依据缴纳会费、行使职权及产生程序等的不同,商会会员分为会长会员、常务副会长会员、副会长会员、理事会员、普通会员以及特邀会员。
第八条 商会负责人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第九条 商会设执行常务副会长,由常务副会长轮流担任,作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 商会设秘书处,为理事会常设执行机构,并向执行常务副会长、会长负责。
第三章 会长
第一节 会长职权与义务
第十一条 商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长不在时,由常务副会长代为行使。
第十三条 会长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商会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三)以商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为目标,甘于奉献。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商会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任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节 会长的产生
第十五条 会长由商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会长候选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会长候选人最多三人,经以下程序产生:
每名理事均可向秘书处提名一位候选人,经秘书处汇总,提名多于三位的,理事会可就候选人进行投票,得票数前三位为会长候选人。
会长候选人产生后,由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委员会由理事会自行推选三位理事担任审查委员,对选举过程及会长候选人进行监督、审查。
第十八条 会长选举采用差额投票制,得票最多者当选。若得票数相等,则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行投票。
第四章 执行常务副会长及常务副会长
第一节 常务副会长职权与义务
第十九条 商会设执行常务副会长,由常务副会长轮流担任,作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商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担任执行常务副会长;
(二)参加理事会,并享有投票权;
(三)协助会长领导理事会工作或于会长不在时,代为行使会长职权;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商会常务副会长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商会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三)以商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为目标,甘于奉献。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商会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常务副会长的产生
第二十二条 常务副会长由商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常务副会长候选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常务副会长候选人经以下程序产生:
会长提名产生候选人,提交商会理事会选举。
第二十五条 常务副会长每届不超过四名,任期同会长。
第五章 副会长
第一节 副会长职权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商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理事会,并享有投票权;
(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商会副会长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商会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三)以商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为目标,积极参与商会各项活动。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商会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副会长的产生
第二十八条 商会副会长由理事自行申请,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增补副会长,须经理事会选举。
第六章 理事
第一节 理事职权与义务
第三十条 商会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请求、召集、参加或者委派理事代理人参加理事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二)对商会的运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议案;
(三)查阅商会章程、理事名册、理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商会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三)以商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为目标,积极参与商会各项活动。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商会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理事的产生
第三十二条 商会理事由会员自行申请,经会员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七章 会员
第一节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商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商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会员在经营活动中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商会给予帮助。
第三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的章程;
(二)执行商会的决议;
(三)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产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会费的,经同意可以补缴。会费一旦缴纳不予退还。
第二节 会员的产生
第三十六条 申请加入商会,由申请人自愿申请,经理事会授权的商会秘书处讨论并请示会长意见后通过。
对曾在贵州生活、工作的人士,经会长办公会决定,可邀请其以个人身份加入贵州商会,向其发放特邀会员证,并载明相应会费及待遇。
第八章 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七条 商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秘书长、监事长可列席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是商会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督促、落实理事会部署的工作;
(二) 决定商会日常事务工作;
(三) 拟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提交理事会决定,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四) 拟订秘书处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 确定副秘书长及以下人员的人选,及其薪酬。
第三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的召集人为会长、执行常务副会长。
第九章 监事会
第四十条 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在以下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一) 监督理事会及秘书处履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 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三) 向理事会建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
(四) 列席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议,履行监督职责;
(五) 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商会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监督工作包括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
会长办公会、理事会的决议、决定或议事程序明显不当或可能损害商会利益的,监事会应当向有关机构发出监督意见书。
相关机构应当在收悉监督意见后10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告知处理意见。如监事会就同一事项两次发出监督意见后10日内未收到相关机构的处理意见,或监事会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监事会应对该事项做出监事会决议,并报告会员大会。
第四十三条 商会监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商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担任监事。监事长每届任期与会长的任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监事会从监事中选举产生。商会也可只设监事长,行使监事会职责。
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列席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 监事会应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十章 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商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四十六条 商会可结合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委员会,多方开展工作,整合资源,共建共享,服务会员。
第四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由会长办公会拟订设立。专门委员会主任由常务副会长担任,委员由主任酌定,原则上由商会副会长担任。理事会闭会期间,专门委员会向会长办公会负责。
第四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日常联络与协调工作由秘书处承担,应积极开展活动,经费支出采取预决算制度,经秘书处汇总,由会长办公会向理事会提交预、决算报告。
第四十九条 商会可设立与各专门委员会对应的执行部门。
第十一章 执行机构
第五十条 商会内设秘书处、办公室等,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秘书长为专职聘用人员。秘书长在会长及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列席理事会会议。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会长和常务副会长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本规则中“以上”均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商会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商会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商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及其修改由理事会秘书处拟订草案,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并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授权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上海市贵州商会
二0一三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