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政策
按照“整合存量、优化增量”的原则,自2013年起,省级财政设立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十二五”期间,视财力逐年扩大专项资金规模。资金主要用于开展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奖励重点引进项目,支持国家级、省级外贸基地、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扩大贸易规模,支持商品和贸易机构优化调整、“走出去”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省级以上开发区和综合保税区以及口岸等开放载体基础设施等。各市(州)祝福要整合现有资源,设立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与省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配套使用。
重大项目支持政策
建立省开放型经济重大项目库,定期对投资额3000万美元或5亿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重点培育建设开发区、外贸基地、承接产业项目、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无水港”以及口岸建设等项目进行入库评估,凡纳入省开放型经济重大项目库的项目,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优先落实七建设和发展条件。省开放型经济重大项目库有省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和发布。
金融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全省开放型经济的信贷投放力度,积极为招商引资、产业园区建设、外贸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加大对中小外贸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提高对外贸企业贷款的增速和新增贷款额。支持境内外在黔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利用报废差额补贴、担保业务奖励等政策措施,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进出口融资担保业务。积极推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和跨境人民币投融资业务的开展。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会同省商务厅对金融信贷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定期予以通报。
人才与技术政策
着力引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支柱产业有重大支撑作用的海内外智力资源、先进技术、管理和人才,强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着力引进和支持一批具有创新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建立各种创新与服务平台,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实施开放型经济人才培训工程,多渠道、分层次培养一批高素质、外向型、复合型人才,造就适应扩大开放的高素质国际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实用高级技工队伍和党政人才队伍。
贸易促进政策
利用省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等,支持和鼓励我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培育自主品牌、建立自主营销网络、开展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等活动,提高贸易附加值。扩大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鼓励发展政策性进口信用保险、信用担保等业务,支持重要原材料和关键技术设备的进口。
贸易便利化政策
逐步推广出口退税网上预申报,加快退税进度,对单证齐全、电子信息无误的退税申报,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加快推进涵盖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商务等部门的电子口岸建设,实现数据共享、联网申报、联网核查、联网作业的口岸电子政务“一站式”服务;加强跨区域口岸协作,积极推广“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快速通关模式,全面推行直通放行、绿色通道等通关便利化措施,提高通关效率。加快建立县域外汇服务联络点,为县域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外汇服务。对进出口企业实行取消联网核查和核销手续的便利政策,简化贸易收付汇手续和办理流程。
简政放权政策
凡涉及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国家明文规定有省级部门审批的以外,全部配套下放或委托市、县两级办理,省级部门做好跟踪协调服务工作。除国家明文规定由省、市两级部门行使的经济管理权限外,按照“综合部门放权、执法部门派人”的原则,通过省、市两级部门授权和委托等方式,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确保省级开发区享有市级政府同等的经济管理权限。
服务代办政策
设立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在省、市、县三级投资促进机构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管委会,设立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一下简称代办服务中心)。代办内容 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不含国家宏观调控项目、“两高一资”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等),从项目立项到开工、投产全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项目业主均可委托代办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全程代办或部分代办,特殊情况也可申请延伸代办服务。代办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对项目所涉及的非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有投资者自主选择技术服务机构,代办服务中心提供协助。代办要求 按属地管理原则,在项目业主与代办服务中心签订代办协议,明确委托方和代办方的相应的权利义务后,由代办服务中心明确专人对代办事项在受托范围内提供代办服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投资者交纳的费用外,代办服务不得收取费用。各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明确一名以上专职人员,对属于该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审批事项,由代办服务中心交该机构专职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主要办理流程 代办服务中心受理申报材料后,向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工商、质监、规划、外汇管理、安全监管、气象等有关部门分送相关申报材料。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初步审核,对于材料齐备、符合要求的,或经补充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在规定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代办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完工后,除按规定需经专项验收的外,由项目业主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由代办服务中心分送国土资源、质监、规划、安全监管、人防、消防、气象、供水、供电等审批、核准、备案管理部门的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进行综合验收。